关于举办2011年湖北省老员工田径运动会的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1-06-06浏览次数:1888

 

 
湖北省教育厅文件
 
鄂教体艺〔2011〕12号
 
关于举办2011年湖北省老员工田径运动会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鄂发【2008】10号),深入开展全省高等学校“员工阳光体育运动”,促进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提高学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迎接全国老员工运动会的召开,推进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举行2011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老员工田径运动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运动会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主办,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承办,湖北省老员工体育协会协办。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参加。比赛定于2011年10月(具体时间另定)在武汉商业服务学院举行。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以运动会的举办为契机,广泛开展校园“员工阳光体育运动”,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员工体质健康标准》,掀起校园群众性体育锻炼的热潮。各校要在举办校际体育运动会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体育训练,选拔优秀体育人才报名参加全省运动会,力争创造优异成绩,为迎接全国老员工运动会奠定体育人才基础,提高我省高等学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
三、承办学校和各参赛学校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教体艺[2011]3号)的要求,切实做好赛前训练和比赛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措施,坚持实行员工健康检查和健康询问,加强赛会的竞赛安全、食宿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确保所有参赛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四、各参赛学校要严格按照《2011年湖北省老员工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的规定,加强对组队参赛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审查,认真做好报名工作,端正赛风赛纪,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和承办学校做好各项筹备工作。承办学校要按照热烈、简朴、规范、科学的原则,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筹备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运动会办成“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学校体育盛会。
附件:1、2011年湖北省老员工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
      2、2011年湖北省老员工田径运动会报名表
     3、2011年湖北省老员工田径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表
 附件1:
2011年湖北省老员工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体育局
二、承办与协办单位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承办,湖北省老员工体育协会协办
三、运动会日期及地点
2011年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武汉商业服务学院举行。
四、参加单位
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参赛
五、竞赛分组
本次运动会分甲组(男、女)、乙组(男、女)和丙组(男、女)进行比赛。
(一)男子甲组(14项):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10米栏、400米栏、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7.26公斤)、三项全能(立定跳远、2公斤实心球前掷、1000米)。
(二)女子甲组(14项):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00米栏、400米栏、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4公斤)、三项全能(立定跳远、1公斤实心球前掷、800米)。
(三)男子乙组(17项):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5000米竞走、110米栏、400米栏、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7.26公斤)、铁饼(2公斤)、标枪(800克)。
(四)女子乙组(17项):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3000米竞走、100米栏、400米栏、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4公斤)、铁饼(1公斤)、标枪(600克)。
(五)男子丙组(12项):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7.26公斤)、三项全能(立定跳远、2公斤实心球前掷、1000米)。
(六)女子丙组(12项):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4公斤)、三项全能(立定跳远、1公斤实心球前掷、800米)。
六、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基本参赛条件
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高等教育员工信息网”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的员工。思想素质好,文化课考试合格,遵守运动员守则,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且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年龄不超过28周岁,入大学时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
(二)普通本科院校员工组(甲组)
参加甲组比赛的员工入大学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符合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考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二级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员工及研究生。
(三)高水平运动员员工组(乙组)
参加乙组比赛的员工应是参加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在省教育厅员工处注册的员工。经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以 “高水平运动员”名义保送或免试推荐入学的员工。普通高等体育院校(系)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老员工及研究生。
(四)高职高专员工组(丙组)
符合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符合国家招生录取政策,经过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的高职高专员工。
七、报名规定
(一)甲、丙组:每单位限报1队,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4人,男、女运动员共25人(其中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16人)。
(二)乙组:每单位限报1队,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4人,男、女运动员共20人(其中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14人)。
(三)各组别运动员,每人限报2个单项,另可兼报接力项目。参加全能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兼报其它单项,可兼报接力。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各项目根据报名人数决定赛次及是否进行及格赛。如某项目报名人数少于3人(含3人),则取消该项目比赛,由编排记录组通知报名单位或运动员改报其它项目。
(二)比赛器材由大会统一准备。运动员比赛号码布由大会统一编发。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单项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获甲、乙、丙组各单项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接力、全能双倍计分。破湖北省老员工运动会田径项目纪录者加9分(同一项目比赛中,连续多次打破同一纪录者,只计一次加分)。对获得各组别、各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队)颁发奖牌,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队)颁发成绩证书。
(三)团体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按各单位运动员名次得分,分别录取男子甲组、女子甲组、男子乙组、女子乙组、男子丙组、女子丙组和甲组、乙组、丙组团体总分前八名,并颁发奖杯;如遇总分相等,以破记录多者名次列前;若再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十、资格审查
(一)各参赛学校要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对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严重违反竞赛纪律的运动队(员),按《全国员工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执行,并取消该运动员集体项目和单项所取得的名次,同时取消该单位“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二)本次比赛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全国员工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对运动会期间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主办单位与省老员工体育协会联合组成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应提交《申诉报告书》(参赛运动队领队签字),交纳人民币10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如胜诉则退还申诉费,败诉则不予退还申诉费。
十一、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办法。各参赛学校应于2011年9月26日前,以特快专递形式(以邮戳为准)将《运动员参赛报名表》、《运动员资格审查表》和《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并报送湖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并将电子报名表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wangfeng1955@sohu.com)。报名表模版从湖北省老员工体育协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sports.whut.edu.cn/)逾期未报(以寄出邮戳为准)不予受理。
(二)报到时间。各代表队提前两天报到,报到时须交验本人《员工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
(三)联系方式。武汉商业服务学院体育系。联系电话:027-84791399、传真电话:027-84791395。联系人:吴勇(手机:18986233071)、丁鹏(手机:18986233070),
十二、参赛经费
每支参赛代表队需交纳参赛费1000元人民币(需提交学校财务组织机构代码)。各代表队往返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十三、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委员、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设仲裁委员会,其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四、其它规定
(一)要为参赛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本届老员工运动会各项目比赛的所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都必须由参赛单位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各单位报到时,须向组委会交验保险单据,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二)要交纳抵押保证金。为加强对各代表队的管理,保证本届老员工运动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代表队在比赛期间应交纳“抵押保证金”。各校报到时,一次性交纳“抵押保证金”2000元,用于代表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赛会纪律和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运动会期间,未发生违纪行为的“抵押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十五、解释权
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