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实验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队伍,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职在岗的实验室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分为岗前培训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
第四条 岗前培训
凡是新毕业应聘到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博士、硕士)、本科生,或从外单位调入的实验技术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担任实验室教学工作。凡考核不合格人员不能担任实验室教学工作,需重新参加岗前培训。
第五条 岗位培训
凡是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室技术人员,为提高业务水平、改善知识结构,均可申请参加校内外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2年以上的实验室技术人员可申请继续深造。岗位培训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申请人表现和工作情况推荐审批,报人事处批准备案。申请的内容要符合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04年5月起执行。